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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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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治煤与***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突出细则》
煤安字[11015]第30号
为仔细贯彻《煤矿平安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101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平安监察局长及驻矿平安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干脆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峻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需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特地机构,负责驾驭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阅历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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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出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急性,由地质勘探部门供应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需依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状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急性。阅历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急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急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试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供应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依次、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状况(通风方式、风量、***涌出量、***压力、***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状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改变),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压力、***含量、煤的坚实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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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力现象发生状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实行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看法。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依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实行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探讨分析、特殊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急区域预料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急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慨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依次、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基本参数。***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压力、***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看法;
4.煤层突出危急性区域预料验证资料。
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