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费收缴制度
篇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中共*****************委员会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需具备的至少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共列入计
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 % ;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 ;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探讨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六)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七)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九)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淌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交纳党费。
(十)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1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二)遇有特别状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托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十三)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刚好对其进行指责教化。对无正值理由连续 6 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运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全部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二)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 2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干脆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四)党支部用所属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
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状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状况报上级党委。
篇三:局党支部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