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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7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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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协会近日举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培训会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办公室主任董煜韬对备案办法的五大特点进行详细讲解, 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进行强调。他表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此外, 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协会还将暂缓登记: 1.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 146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2.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或者最近 3 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3. 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在合格投资者方面, 董煜韬介绍称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 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人民币; 2.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3.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 4. 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的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董煜韬还表示,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将需要获得专业资格, 目前协会正力争尽快出台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在此之前, 相关人员需通过公募证券基金的资格考试, 或具备三年以上的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经验。另外, 协会不会对备案私募设立财务性的门槛, 优先办理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申请, 但并不代表没有门槛,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 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 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总体来看, 此次备案办法共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1. 事后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书面承诺: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市场主体自治: 凡是私募基金当事人可以自主决策且不会带来风险外溢的, 都交给市场主体意思自治, 风险自担; 对基金内部治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让等不施加强制性要求。 3. 鼓励私募基金托管: 《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