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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2009年分成比例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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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2009年分成比例调整.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7/5/17 文件大小:1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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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 168 全网业务分成比例通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009 )2 号文件,关于全业务经营下声讯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在全业务经营下,为发挥全网资源优势,保障客户感知,调动合作伙伴积极性,集团公司决定统筹考虑固定和移动电话声讯业务,从 SP 合作方式、业务类别和考核结果等维度, 制定了阶梯式的合作分成比例,具体考核标准和分成比例如下: 1 、双方合作正式开始后第一个季度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全国计费总收入累计达到 100 万元(包含 100 万元)时,该 SP 层级为“良好”。 2 、考核期内全国计费总收入累计未达到 100 万元时,该 SP 层级为“一般”。 3 、坏账比例为 10% 4 、分成比例: 业务类别层级扣除坏帐后分成比例(电信: SP) 信息类(按时长计费) 良好 40% : 60% 一般 45% : 55% 小额支付类(按次计费) 良好 35% : 65% 一般 40% : 60% 此考核标准和分成比例从 2009 年1月1 日起执行。请各合作伙伴做好相应调整工作,以保证正常结算。 5 、关于协议中乙方名称的变更及合作协议转签: 自 2009 年1月1 日开始, 所有合作协议乙方名称由原来的“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业务运营中心”。现有合作伙伴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将做协议转签;新合作伙伴开始使用新的合作名称。协议修改(信息类): 1、热线开通后, 根据全台计费端口开放数据的统计结果, 甲乙双方对坏账费用( 坏账是指用户拒绝缴纳的费用、用户恶意盗打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技术手段缺陷无法计入的费用)及所合作业务全国应得收入按如下方式进行承担和分配。(1) 坏账费用承担方式: 乙方预先扣除 10% 的坏账。(2) 全国应得收入分配方式: ①当双方合作业务第一季度考核期结束, 全国应得总收入累计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下时,扣除坏账后将剩余部分的 55% 作为甲方的收入; ②当双方合作业务第一季度考核期结束,全国应得总收入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时,扣除坏账后将剩余部分的 60% 作为甲方的收入; 协议修改(小额代收类): 1、热线开通后, 根据全台计费端口开放数据的统计结果, 甲乙双方对坏账费用( 坏账是指用户拒绝缴纳的费用、用户恶意盗打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技术手段缺陷无法计入的费用)及所合作业务全国应得收入按如下方式进行承担和分配。(1) 坏账费用承担方式: 乙方预先扣除 10% 的坏账。(2) 全国应得收入分配方式: ①当双方合作业务第一季度考核期结束, 全国应得总收入累计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下时,扣除坏账后将剩余部分的 60% 作为甲方的收入; ②当双方合作业务第一季度考核期结束,全国应得总收入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时,扣除坏账后将剩余部分的 65% 作为甲方的收入; 协议修改(信息类- 固定结算比例): 1、热线开通后, 根据全台计费端口开放数据的统计结果, 甲乙双方对坏账费用( 坏账是指用户拒绝缴纳的费用、用户恶意盗打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技术手段缺陷无法计入的费用)及所合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