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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问题
沈玉杨澜高越
华北电力大学
摘要:
预付式消费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 品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很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立法 和经济状况的原因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付式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寄送报告书和对账单,同时法 律规定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以及经营者的账目公开制度等它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 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就为消费者规避了风 险。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 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便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之后提供的帮助。所以这两方 面的完善对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进一步发展非常必要。
(三)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私权行为
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生效,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 示下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一般是商家先进行宣传,再由消 费者提出要约即购买消费卡或者充值,最后商家承诺即接受要约达成合同。这样 一来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就可以运行。商家收取消费者的价金,为消费者提供服 务或者物品,这一过程其实双方都互负责任与义务。商家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产 品的义务也有获得价金的权利;而消费者则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和享受服务的权 利。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双方权利义务却不对等:
价金一次到位,消费者却是分次获得服务和商品。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 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分为权能和利益两方面。在这种预付式消费的这种情况下, 由于没有监督商家履行义务的有效机制,导致消费者权利极易受到伤害,所以 双方的权利不对等。
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属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它的产生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体现,在私权领域内 合同法它对人格进行了抽象,给当事人配置了绝对相同的权利和绝对相同的义 务,对格式合同以及“霸王条款”虽然有特别的规定但最终还是在双方意思自 治下平等协商,对于无名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不平等, 风险的单向性,消费者对经营者信用的单向性,这都是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所产生分歧的案例:“众筹” + “预付式”经营水
果营行上演终极“路跑跑”2015年12月,全国某大型连锁水果店关门导致消费 者群体性投诉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截止目前深圳市消委会共收 到投诉400余宗,涉及金额100余万元。该水果店采取众筹资金方式在柳州、南 宁、南昌、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开设了 350多家门店,并采取超低折扣优 惠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从事水果销售。事发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伍某被警方刑事 拘留,幕后老板谢某某被警方网上追逃,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也被警方查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的相关的规定,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理应退回消费者未消 费的预付款,但鉴于此类跑路的经营者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消费者作为一般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护。商家缺乏诚信、法律层级过低、法律法规不 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留下的烂摊子只能让消费者收拾。
三、国内预付式消费急需法律的规范和监督
鉴于我国的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和国情的独特性,是无法直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