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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5
第六条 6
第七条 6
第八条 6
第九条 6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十三条 6
第二付和现场联机支付,电子 现金账户用于现场脱机支付。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支付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透支服务。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 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网络支付服务。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 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
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
客户的资质。
第十六条 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支付账
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客户使用支付账户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与支
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支付机构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采取有效措 施为这些支付账户建立关联关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本人
实名银行账户作为该支付账户的关联银行账户,且支付账户的 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个人客户通过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收、 付金额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 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银行应根据客户授权 对关联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关联性进行核验并将核 验结果告知支付机构。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与客户签订
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
(二) 支付机构向客户做出的资金可以在其所关联的银行账户、 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 电子现金账户之间按本办法规定自主划转的承诺;
(三) 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本人身份信息真实 性的授权;
(四) 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
(五) 对账时间和方式;
(六)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向支付机 构提供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并同时提供住址、 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信息资料。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或 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身份 证件影印件,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向支付机 构提供合法有效注册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并提供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联系方式,以及 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资料,支付机构应予以核 实。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
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为:
(一) 从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入;
(二) 通过未关联的本人银行账户转入、支付机构指定的营业网 点缴存现金、同一支付机构的非实名预付卡转入,但本客户在 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转入和缴存金额不得 超过
1000元;
(三) 从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入;
(四) 从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入;
(五) 从本客户持有的同一支付机构的实名预付卡转入;
(六) 在无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从付款人银行账户、付款人 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入,提供此转入服务的支付 机构必须取得从事货币汇兑业务的资质;
(七) 在有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从付款人银行账户、付款人 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付款人的实名预付卡转入, 提供此转入服务的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 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或数字电视支付等业务的资质;从付款 人的实名预付卡转入的,还须取得预付卡受理资质。
第二十五条支付账户的资金运用为:
(一) 向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出;
(二) 向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出;
(三) 向同一支付机构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出;
(四) 在无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收款人 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出,提供此转出服务的支付 机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