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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6/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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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商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商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商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商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商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 不能按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宅:                    住宅:  
  电话:                    电话: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证照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