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内容提要: 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比较多的腐败行为, 然而, 如何防止招投标失灵、防止招投标中发生腐败却很少有人研究,试图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从工程招投标中政府的作用这个角度出发,指出了政府在招投标中具有业主和管理者的特殊二重身份,揭示了我国招投标中政府失灵的具体表现, 然后给出了规范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具体办法和建议, 文章最后指出通过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可以有效的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腐败的发生,因此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迫在眉睫。 1984 年,我国就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这一“阳光工程”, 2000 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正式开始实施, 然而仍有专家称“工程问题高发期”已经到来, 工程领域中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 因为招投标失灵造成的损失仍然十分惊人, 招投标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 因此, 规范政府行为是防止招投标失灵、防止招投标中发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 1 在工程招投标中政府的职能 2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的经济职能, 即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经济学理论来看, 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的主要领域在于市场失灵的地方, 即在于弥补市场的不完整、矫正市场失灵与扭曲、以“看得见的手”去协助“看不见的手”, 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来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因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是以市场调节为主, 政府干预为辅, 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职能只有三项: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 保护社会的个人安全, 使其不受他们的侵害和压迫; 建设和维护某些私人无力办或者不愿意办的公共产业和公共设施。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政府的职责只有四项: 保护国家安全, 维护司法公正, 弥补市场缺陷, 保护“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社会成员。以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为代表的后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混合经济”的观点, 并作为主流经济思想存在和发展着,他们认为现代经济运行机制应该是既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又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尽管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于政府的职能有不同的见解, 但是他们都认为市场应该是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市场竞争应该是政府管制下的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是政府调节下的经济体制。具体到招 3 投标领域, 招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在这里同样应该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并存, 以市场调节为主, 政府干预为辅, 在招投标中, 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作为业主,以民事关系主体身份签订工程合同, 并且以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能力来履行合同, 享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共工程具有非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个特性, 这就决定了公共工程只能由政府来负责提供, 政府成为公共工程的投资主体, 这些公共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等。在这一角色里, 政府以业主的身份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他的行为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他承担获利的风险, 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是市场交易中真正的利益主体。 进行市场管理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 以治理市场秩序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颁布法规、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 4 观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预。政府在进行市场管理时应该起到三方面的作用:(1)立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他的正常运营以一定的规则和契约关系为前提, 没有法制的规范和保障, 就无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市场规则的产生, 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市场主体在利益冲突和竞争中自发形成的规则, 即诱致性制度; 另一种则是市场不能形成的规则,需要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来制定, 即强制性制度。前者强调的是市场调节, 而后者强调的是政府干预。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涉及到许多的法律、法规,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出强制性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规范市场秩序。(2) 培育。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市场化程度还不高, 市场主体还缺位, 这就要求政府出面促进他们的发育成长。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市场主体包括: 项目业主、施工企业、政府和中介机构。对于他们的培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通过企业制度创新, 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 健全企业法人制度;b) 加强对建设单位技术资质的管理, 不具备能力的, 要委托监理、咨询等中介机构代理;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