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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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构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以下或总额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以下或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方案工程、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区域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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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立工程的管理,应按"市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方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余市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余政发[2005]52号〕、"余市国家建立工程审计暂行方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工程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立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立工程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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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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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直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市国资办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收入、费用预算管理方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市国资办应建立规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市政府直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