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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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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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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目录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 201 2年7月25 日省人民政府第 10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省长 2012 年8月 20日编辑本段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 是指使用 5 座以下小型客车, 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 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 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 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 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六)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 并经检测合格;(二) 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 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有3 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