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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初核报告范文
篇一:关于反映 有关问题的初核报告
关于反映 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状况报告
旗纪委常委会:
依据群众署名举报,克旗纪委监察局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须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须要立案调查,但须要作出指责,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看法;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纳写实的方法;对须要在必须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最终是署名,要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状况报告的时间。初核报告定稿上应由参加核实的人员亲笔签名。
2、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条、十一条及其他党纪条规的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状况作如下六类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状况。此外,还要留意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假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状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纳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觉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状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状况下应协助其总结经历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紧要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肃穆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稍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遵照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展指责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指责协助;
〔4〕、订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顿正在实施的违 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展调整;
〔6〕、在必须范围内进展通报指责;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方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严格讲,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机关对行政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值理由,应予接受,并应将办理结果刚好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要留意的是〔关于诫勉谈话〕,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稍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以诫勉谈话的方式予以提示,警示并限期改正,是加强教育、预防紧要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谈话要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从关怀和爱惜同志的角度启程,以告诫、教育为主,客观公正的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良的详细要求,恳切地进展指责协助。谈话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诫勉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诫勉谈话对象应照实向谈话人反映状况和回答下列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不得追问举报人的状况,更不允许对举报人进展打击报复。总之,要通过诫勉谈话协助谈话对象正确相识自己的违纪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正措施,促其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3、经初步核实,不须要赐予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