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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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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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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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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hé tong)和无权处分案析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chūzū)行为的否认,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由于张某从李某处购得耕牛时,并不知道李某不是耕牛的所有权人这一事实,因此,张某是善意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其仍然应当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耕牛走失后双方约定“假如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如此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同时正确区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蔼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另外,虽然杨某是以合同为据提起诉讼,但是也应当注意杨某其他可供其选择的请求权。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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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双方(shuāngfāng)达成“假如(jiǎrú)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bù dào)耕牛,如此(rúcǐ)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jiāofù)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该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一份合同,在其生效后并未否认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该协议成立以后,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该协议并未包含终止原租赁合同的内容,而只是规定在没有找到耕牛的情况下,才应宣告原租赁合同的解除。所以在李某查找耕牛期间,特别是在找到耕牛以后,租赁合同一直都是有效的。
  第二,该协议实际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内容效力的发生和消灭。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从本案来看,双方协商,如果李某在1个月不能找到耕牛,如此其应支付赔偿金1500元及租金100元。在这个协议中,李某在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是条件,如果该条件成就,那么,李某将支付赔偿金及租金,租赁合同也自然发生解除。如果该条件不能成就,那么,李某将不支付租金及赔偿金,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由于这个条件将直接决定着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特别由于该条件一旦成就,将导致租赁合同的消灭,因此,该条件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解除条件〞。也就是说,在该条件成就以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一旦条件成就,如此合同将发生解除。
  在本案中,李某在协议订立后,找回了耕牛,明确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因此,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李某擅自将其租用的耕牛卖给他人,显然已构成对双方协议的违反。诚然,在查找耕牛的协议中,杨某提出的赔偿金数额低于市价,是其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找不到耕牛,因此认为杨某获得赔偿金以后,不应要求李某继续承当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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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在邻村发现耕牛以后,可否要求(yāoqiú)张某返还耕牛?这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蔼(hé ǎi)意取得的适用(shìyòng)问题。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quánlì)人追认或者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