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需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共同起诉被告, 或被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同一的。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1 、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6 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 、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0 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 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 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4 条规定: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 民他字第 66 号。 3 、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45 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 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宜中民一终字第 00612 号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 、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 、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 、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 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 、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 、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6 条第 2 款。 8 、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 、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4 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