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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F05-煤气炉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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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F05-煤气炉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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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GC/AJ(09)F05—2011
GC/AJ(09)F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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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炉技术操作规程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煤气炉技术操作要求,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机械厂热处理车间煤,上下层中心线错开。
容易变形的工件在正火、淬火装炉时应多垫支点,以防在加热时变形。各支点都应受力,细长件两端应垫虚点。
有分离试片的工件,在确认试片无误后,应将试片和工件装在同一料盘上。
同炉中有不同冷却制度的工件在装炉后,应由有关人员绘出装炉示意图。
工具钢、高合金钢工件在冬季(当年11月初至次年3月末)热处理时,须采取(如提前8~12小时运进厂房等)措施保证工件室温入炉。
加热
升温速度、加热顶温和保温时间须按工艺执行,每隔1小时纪录炉温情况一次。如炉温有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
共装工件的加热速度应取下限,保温时间取上限。
为保证均匀加热,防止氧化脱碳,在均温保温过程中应使炉内气氛保证中性、正压。
在整个加热过程中,炉温以仪表读数为准,但在均温和保温过程中须进行目测,以具体了解工件温度、均匀性等,如发现火色不均匀应立即调整,以保证工件的加热质量。如果确认仪表与火色实际温度有误差时,应以工件火色为准。
除工艺规定均温时间外,工件均温阶段是否结束,由值班段长和班长共同研究决定。
中温回火时,为使炉内温度均匀一致,避免局部过热,应多点烧嘴,少给煤气和风。
用于消除应力补充回火工艺的均温时间按装炉量计算,装炉量为5吨或5吨以下均温三小时,大于5吨每增加5吨或不足5吨增加一小时。
出炉、冷却
按炉内单次起吊工件的重量,选择合适的吊链进行出炉操作。
工件出炉后的冷却应严格按工艺规定执行,对于一些大型件和特殊材质、特殊形状的工件的冷却时间和终冷温度应有文字记录。
在水冷淬火的工件淬入水槽中后,应立即串动,串动一段时间后方可在水槽中静止冷却。工艺对串动方式有规定的工件,必须按工艺执行。
工艺要求立即回火的工件,要求低温回火的,工件淬火终了与工件回火入炉的间隔时间不许超过半小时;工艺要求高、中温回火的不许超过三小时,如不能按时回火,必须放在低温回火炉内待回火。但工、模具钢及铸钢工件不得在低温炉内待回火。
工艺要求及时回火的工件,淬火终了与工件回火入炉的间隔时间不许超过十六小时;无立即回火和及时回火要求的工件,必须在七天内回火。
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正火工件冷却必须吊离台车,在室内或室外冷却。
工艺无冷却速度要求时,炉冷工件进行的炉冷,均为自然炉冷,不得开炉门和烟道闸板。
淬火出炉时,因装炉盘数较多,致使后出炉的工件温度下降,应重新入炉加热至工件符合淬火要求的温度后方可出炉。
淬火前水温控制在15℃~35℃之间,油温控制在40℃~60℃之间,水温超过50℃禁止淬火。
GC/AJ(09)F05—2011
GC/AJ(09)F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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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校直
对于需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