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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审查应把握“符合法定形式”原则.doc

上传人:袭人 2022/6/2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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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审查应把握“符合法定形式”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登记审查应把握“符合法定形式”原则
孙百昌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要求申请材料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企业登记审查应把握“符合法定形式”原则
孙百昌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要求申请材料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比较好掌握,“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如何把握呢?
笔者认为,把握“符合法定形式”应为“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对相关申请文件形式上的合法性尽到有限谨慎和最大注意义务”。

一、“谨慎和注意”是登记工作人员的职业要求

企业登记人员的职业性,一是职业内容,二是职业标准。职业内容包括:第一,掌握法律知识,主要是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包括企业登记法、相关民商法、相关国际经济法、相关行政法、相关刑法、相关司法行政解释、法理;第二,掌握专业技能,主要是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技能;第三,掌握相关政策,包括企业登记的国家政策、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单位工作分工和流程。掌握职业化内容的程度可以采用考试的方式认定。职业标准可以参照掌握职业内容采用评定级别的方式,如注册官分级制。

二、“谨慎和注意”的标准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谨慎和注意的标准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即指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不应追寻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合法,仅以形式上的合法性为限。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这一对范畴,关键词是合法。合法始终应当是企业登记材料追求的目标,离开这一目标,我们对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标准将失去方向。但就合法而言,合法包括申请材料反映的客观情况的合法、申请材料获取手段的合法、申请材料反映的股东主观意志的合法、申请企业登记目的的合法四个要素。由于社会和企业的复杂性,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合法的内容也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形态,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必然产生矛盾。这时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定位于形式合法还是实质合法,价值目标并不一致,前者是对效率的追求,后者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之间往往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样,用形式合法的有限标准替代实质合法的无限标准,本身就蕴含着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客观上是对实质合法价值观的无奈去舍。如果我们没有体会到此点,希望“鱼与熊掌兼得”,结果只能是鱼与熊掌各得一点,既不可能达到实质合法的初衷,也损失了效率。
具体来说,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合法包括:一是具备法律明示的强制性条件。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只要验资报告明确载明公司实收资本为三万就方符合法律明示的条件。二是不超越法律明示的自治性条款的限度。如股东会会议没有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是采取了其他方法,则登记人员应当查阅公司章程,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43条规定,即公司章程对此是否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因为它超越了法律明示的自治性条款的限度。三是具备法律隐含的强制性条件。这点往往难以掌握。例如住所是法律规定公司的必备条件,企业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包括住所证明,但是何为形式合法的住所证明,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