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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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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小舍儿 2022/6/2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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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晓晖 摘要: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之后,对于会计水平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不仅在会计制度中,所表现的不足与弊端迫切需要立法解决,还有在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舞弊行为于转轨与开放过程中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至于判断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关键在于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然而,违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都还没有设定一个可操作的量化标准。
5.《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如果“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按《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如下几点不足:(1)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法对其进行处理。(2)由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是很难实现的。(3)由哪个单位或部门来认定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没有做出规定。(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某些具体行为很难认定。《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利于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治理假账,因此应该修改。在修改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明确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明确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应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但不构成犯罪时也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会计法》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大修改,从第四十到四十六条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上述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有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仅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所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执法人员发现一些单位会计数据失真、假账真算、真账假算、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等问题较为突出,但苦于无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而难以对这些单位予以严惩,使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对发现问题的最终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或轻微罚款了事,甚至不了了之。这无疑会严重影响新《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确保新《会计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一方面,应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一些与新《会计法》执法相衔接配套的法律条文,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应确保执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