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
——基于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摘要: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警察行政主体灵活、快速地处理警察行政事务,提高工 作效率,适应了现代行政的要求,其是否合理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实现。《治 安管理处罚法项的性质进 行认定时的自由裁量。③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制作、复制、 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的处罚,其中 淫秽物品的事实认定就是自由裁量。
2、 对于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大量“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 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而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还大量地存在于诸如“屡 教不改”、“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隐患严重”等的认定中,因此对于如何认定情 节轻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只能由警察行政主体自行认定。
3、 对于处罚幅度认定的自由裁量
公安机关在对治安管理相对人作出治安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 选择。在罚款数额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 200元以下罚款、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款等不同幅度的罚款;在行政拘留方面,规定了 5日以下、5日以上1日以下以 及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
4、 对于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
在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缺乏明确具体 的规定,而由警察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情况。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 要求许可的申请后何时作出是否许可的行政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很少有明 确的规定,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的时限就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警察自由裁量权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实现 司法公正,使公安机关更好的进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社会态势的控制、公民 与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J].甘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 2
④,自由裁量权广泛扩张的背后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负面影 响,进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孟德斯鸠说,滥用权力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一 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 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⑤既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 成影响,那么对自由裁量权合理的控制是非常的必要的。权力的赋予与控制总是 相伴而行的,警察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赋予警察自由裁 量权的同时,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细化法律条文,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处罚范围与处罚幅度的明确化、规范化,限制了 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1、 细化处罚范围,限定公权力的适用条件
从条文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原《条例》的45条增加到119条, 特别是增加了大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并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 四类。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警察权力行使的条件,例如在“妨害 社会管理的行为”中,只有发生“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 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 制止的”情况时,公安机关才能介入,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而规范的经营活动则不受干预。治安管理处罚对象的分类,违法行为种类的细化, 警察权力行使的条件的法定化,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 的有效规制,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法定化。
2、 调整处罚幅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处罚幅度,在罚款数额方面,规定了 200元以下 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及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款等不同幅度的罚款;在行政拘留方面,规定了 5日以下、5日 以上1日以下以及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在合并执行方面,违反治安管
[英][M].侯建,范亚峰,,商务印书馆,2001,342
[法][M].严复,,上海三联书店,2009, 220.
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 超过20日,改变了原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这大大 压缩的自由裁量的空间,降低了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二)完善程序条款,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作为一种角色分配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