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年〕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 2003 年12月15 日第 20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2月1 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 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 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