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事考核规定
总则
第一条目的
、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自我开发;
;
、提薪;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员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特约人员;
;
。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
——接受人事考核者。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考核者训练
,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予以实施。
第七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是:
。
、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对被考核者进行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人事考核的分类。
被考核者的分类如下:
(临时工层)——临时工。
2. J(作业层)——Ⅰ、Ⅱ、Ⅲ、Ⅳ级员工。
(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员工。
(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员工。
第九条考核的等级。
,无可挑剔(超群级);
,不负众望(优秀级);
,令人安心(较好级);
-一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一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四、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实施期与考核期。
, 月和月。
:
①与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月日至第二年的月底。
②在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月日起至月日。
第十一条考核者。
,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原则上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被考核者
一次考核者
二次考核者
E
临时工
主任、股长
科长
J
Ⅰ、Ⅱ、Ⅲ、Ⅳ
主任、股长
科长
S
Ⅴ、Ⅵ、Ⅶ
科长
处长、部长
M
Ⅷ、Ⅸ、Ⅹ、Ⅺ
处长、部长
总公司部长
,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现任者担当考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