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政办发[2010] 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以及烟台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复我市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工资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绩考核分配原则。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注重教职工实际表现,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
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坚持同比增长调整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要与我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形成联动机制,同步同幅度调整,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从总量核定、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到绩效工资分配,要全部予以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招政办发[2007]44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内容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除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住房公积金)外,其他津贴补贴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清理并规范现有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现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并加以规范。
按照中办厅字[2005]10号、[2006]5号文件精神,凡是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凡是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凡是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建立的、以及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的核定
1、将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规范津贴补贴增资标准见附表2)。
3、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