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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 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 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 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 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 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 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 盟市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 《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 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 24号)执行。
四、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 各级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 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发证有效矿 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 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 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服务效果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