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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老狐狸 2022/6/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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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治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标准地下管线的规划建立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立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准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戒备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展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立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立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展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建立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展工程竣工验收,建立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鼓舞采纳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立方式建立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舞地下管线产权、治理单位采纳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展标识、定位、探测和治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治理
其次十条 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治理等工作。
其次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托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展竣工测量,形成精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立工程造价。
其次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协作建立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其次十三条 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治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


其次十四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治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局部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
其次十五条 建立单位和管线产权、治理单位向市城乡建立档案治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立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