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显著提高。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门旅游,因而旅游业发展迅猛。在旅游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乱象丛生,旅游合同纠纷不断。实践中,由于包合同提供的是综合性的旅游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乐在内的至少两项服务内容。由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复杂性,往往很难由一个旅行社单独履行,因此可以有履行辅助人的帮助。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履行协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也占据重要地位,但其与组团旅行社不同,履行协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协助人与旅游者之间并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二、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形态大体上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又可以分为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不适当履行的范围稍广,包括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方法不当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考虑到包价旅游合同自身的特点,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违约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组团社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组团社未凑足成团人数而导致无法出团的、组团社未订到出行机票、组团社在办理签证手续时出现失误等情况。组团社在组团过程中,可能会无法达到出团人数。在综合衡量经济收益与亏损后,组团社往往会有明示毁约的行为。
(二)组团社实际不履行
实际不履行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有履行。实际不履行包括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不能履行是指组团社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旅行社宣告破产。拒绝履行是指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组团社的延迟履行
延迟履行是指组团旅行社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合同义务。包价旅游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的旅游服务行为,旅游活动也具有很强的定期性,一旦超出时间期限,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组团社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旅游者可以向组团社要求组团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在催告后组团社仍然不履行,旅游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组团社的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包价旅游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组团社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擅自更改合同内容。不完全履行是包价旅游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违约形式。主要表现为组团旅行社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删减旅游景点娱乐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擅自增加购物项目等行为。其中旅游强制购物行为一直为旅游业所诟病。组团社往往以“低价团”的宣传手段吸引旅游者做出旅游决策,但是在实际旅游过程中旅行社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购物项目。
(五)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
通过上文可知,履行辅助人是包价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并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当事主体,其不受包价旅游合同的约束。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履行辅助人违约时,也应有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履行辅助人包括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酒店、饭店、汽车租赁公司、景点等其他服务场所。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辅助人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