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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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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pdf

上传人:小辰GG 2022/6/23 文件大小:1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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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中估协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服务须通过“登记服务信息系统”完成。
第六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在一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
(三)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
分决定之日起不满 2 年;
(四)被认定终身禁入登记代理行业;
(五)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登记服务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
称“登记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等。
(一)在职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等效证明材料,
其中应明确参保人姓名、缴费单位名称及缴费期日。(二)离退休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证”或原工作单位开具的离退休公告。
(三)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表”。
(四)担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人员办理转移登记时,须完成股份(出资)
转让(退伙)手续,提供已签订股份(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或机构
出具的不反对有关人员转移登记的免责文件。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首次提出登记时,需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
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机构同意、中估协尽职核查后予以初始登记。
第十条 已完成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转入其他机构从业时,需
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已完成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中止从业时,需办理注
销登记。
第三章 服务
第十二条 中估协实时受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并于10 个工作
日内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做尽职核查。如行业自律管理
需要,可暂停办理登记服务或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中估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