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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篇1: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为仔细实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夫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看法》(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夫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看法》(政文〔〕194号)精神,将被征地下发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按本文执行时间确认;今后征地的保障对象,以批准征地的省政府批文时间确认。
2.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对象的详细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探讨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农业、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与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计发方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
(五)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六)建立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依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改变,建立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七)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的转移和退保


1.参与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夫户籍迁出我县的,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迁入县如未建立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制度的,可以保留关系;参保人也可以申请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2.参与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夫出国(出境)定居的、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聘请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3.参与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夫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余额,依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夫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支配的农夫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支配。
2.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为7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30%。被征地农夫中的低保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参与老年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20%。特别人群实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


3.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出资。
4.建立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项目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收取,并从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和风险支出须要,不足部分从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支配。
(二)资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担当的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一次性干脆缴入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夫应自收到参保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被征地农夫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处理。
个人缴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次缴费。经同意分次缴费的,应与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原则上在5年内且年满60周岁之前缴清。60周岁前未缴清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待遇改为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3.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平安和增值。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建立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建立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