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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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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2/6/23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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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90%-10%--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110%及其--以上--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140%确定尚未进行分类定级的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其经营规模等指标参照前款办法确定。
第九条实现利润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分别按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的权重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0%。
第十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办法由企业提出,经劳动部门和产权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手册》,企业凭《手册》按月到银行预提工资;每季企业凭《手册》到劳动部门追加经济效益提高后的新增工资,银行据此支付企业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调控与监督第十五条市计划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控外来劳动力总量,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工资总额增长。
第十六条市劳动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制订并定期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或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歹0事项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经常抽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产权等部门组成工资检查组,对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剔除,照章纳税;对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其数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银行系统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实行工资总额提取登记制度。对于未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工资;对于已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超过《手册》核准部分的工资;对于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I经济特区分行,对于各银行的营业处(所)不执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的,给予查处。
第二十一条产权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并把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