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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省地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来源:标准化处点击:268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地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人民国标准化法》、
〈〈人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人民国标准化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条地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一条地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上公布。
第四章标准起草
第二十二条地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地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地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地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实现各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标准主要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地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国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八)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面,不少于十家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围应当覆盖不同地区。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面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