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小额信贷【农村信贷产品名称】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下面就为大家
解开农村信贷担保,希望能帮到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我国有80%的人口生 这样就完全盘活了农业资产, 使有限的财产发挥了
最大功效。当然这需要出台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强化政策引导、盘
活农村资源,如农村产权的流转制度、农村担保贷款贴息制度、农村
住房抵押登记制度、 浮动抵押物的登记制度等, 促进金融部门大胆创
新担保方式。同时,金融部门也要从改进农村担保方式出发,对当前
农村担保贷款管理制度、 授权授信制度等加以完善, 进行贷款流程设
计再造,扫除贷款制度障碍。
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处于空白状态,在农村没有城市的专包
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此外
即便少有的可抵押物,因为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实施,
业担保机构也没担保基金, 而城市的担保机构又不愿介入涉也难以抵
押融资,比如乡村企业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缺乏登记,农业务,导致农
民担保难。
乡村企业占地由于审批登记不规范导致大量为非法占地, 荒三、
加大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地使用权缺少登记等。 农村畜牧产
品作为担保物,因为具有( 一) 扩大农村可担保物的范围
自身缺陷实际中也很难被接受。反观农民自有资产少,而能物
权法》和《担保法》农民的自有财产少,根据现行《
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则更少,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居可
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就更少, 这是农民担保难的一个很重要民最重要的
财产是房产和土地, 分别占农村人均财产的的原因, 所以扩大农民手
%和 %,这就是说农民
的绝大多数财产都不能成为值得考虑的方案, 理论上也具有操作的可
行性。首先,应该有效的抵押品,这在客观上给农业担保贷款造成了
障碍。放开农村房产的抵押限制。法律已经承认了农民对房产的所
( 二)与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配套体系建设不完善有权,农村村民 则可以该房屋为本人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担保制度要与相关的配
套体系配合才能正常的运转,而保,这是所有权权能的当然之理。如
果在法律允许农村房屋目前我国农村与担保配套的体系建设不完善,
这制约了农业转让的同时, 又禁止农村房屋抵押, 必将引起立法与执
法上信贷的发展。首先,产权制度缺位也即缺乏规范的权证制度,的
混乱,违背法律的统一性。其次,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表现为各种
涉农权证发放不到位、不规范。这就导致农民办含农村宅基地) 承包
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理贷款时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其等
都可作为抵押物,用于抵押贷款。使用权是可以给使用权次,产权流
转体系和市场建设不完善。 金融机构要求提供担人带来收益一种用益
物权, 使用权具有自身的价值和流转性, 保物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通过变卖抵这就使其具备担保物所需的基本要
素, 因此只要保证所有权押物实现自己的债权, 所以抵押物必须能够
流转和较强的变性质不变、 受让人主体适格情况下将这些使用权列入
担保物现能力。 农村市场化较低, 特别是对应于农村担保资产流转范
围理论上是成立的。 再次, 农林畜渔各产业收益极具固定变现的二级
市场发育缓慢,使金融部门在发放农村担保贷款的周期性和预见性,
完全可以进行预期收益担保的制度创新。 存有后顾之忧, 担心农村担
保资产难以变现而形成贷款风险, 农民以这些产业为主, 预期收益担 保是农民可供担保的主要结果是许多资产作为担保物很难为金融机
构所接受。第三,手段,也最符合农民自身愿望,担保制度的创新应
适应这一资产评估不规范。 农业财产流转和变现时涉及到对资产价值 主客观需要。鉴于上述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所以必须的评估,
目前还没有一个专业的农业资产评估机构。 另外相同时加强农业保险
制度建设和实施, 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对于其他资产农业资产可供
参考的价格目标较少, 实际价值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 保障农民
和抵押权人两者权益。 很难准确确定。 这就导致同一财产前后的估价
会有很大的差当然只是列举了一些占农民财产比重较大的一些财产
做了专异,这也导致金融机构在认定担保物价值时缺乏权威的标准,
门的说明, 其他的财产只要具备担保物特征都可以考虑列入往往会降
低放贷的额度。第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法定担保财产的范
围。
村不良贷款比例一直较高,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农户的信用记( 二 )
完善与担保体系建设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录评估信贷风险, 可是农村的
诚信体系建设却严重的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