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5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6
第四章分类投放 8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12
第六章资源化利用 14
第七章社会参与 16
第八章监督管理 17
、区发改、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 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 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 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 途。
第十二条[前端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 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 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三条[资源回收设施]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处置场建设。鼓励社 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源头减量]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 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 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源头减量]公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 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 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 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减量管理]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 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 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可回收物减量]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 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 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 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 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 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 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八条[厨余垃圾减量]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 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 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带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 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 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 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 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 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减量]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 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 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 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 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 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 护环境,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分类目录]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 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 公布。
市城管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 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分类投放责任主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 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 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可回收物回收经 营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生活垃圾投 放时间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本市实行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 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 为管理责任人。
(二)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非物业化管理的,街道 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三)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 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 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