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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 2 年 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 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 费。扬政发【2009】55 号文
2、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 2 年 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 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 费。扬政发【2009】55 号文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建筑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3 年内按每 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扬人社【2011】116 号 文
3、对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军人、 残疾人员等新办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且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转办和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 业除外),从其开办之日起,两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地方留成部分 50%奖励给企业。对从事排灌、农产品初加工、农 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渔服务项目的企业,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扬发【2010】1 号文
年1月1 日起
4、初始创业补贴。凡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 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自 2013 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 6 个月以上,可按每户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凡2013 年1月1日起由个 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的按每户一次性给予 5000 元创业升 级补贴。扬人社【2013】13 号
5、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办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00 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扬 人社【2010】57号、扬财社【2010】48 号文
7、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可享 受全额补贴。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 以外),当年(从企业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内)新增就业 岗位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一 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 人不超过10 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并给予 50%贴息。扬政发【2009】55 号文
8、对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
6、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城乡劳动者从事 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本人申请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一般为 2-5 万元,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 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额抵 (质)押物的或能提供同一名下的两 套房屋产权或一套价值足额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担保额度可提 高到 10 万元;对注册资本在
60 万元以上,月平均销售额在 20 万元以上,销售利润率在 10%以上,并能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足 额抵(质)押物的,贷款额度可放宽 20 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扬 银发【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