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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2/6/24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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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XX年x月x日陕西省人民*令第60号发布根据XX年x月x日陕西省人民*《关于修改部分省*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三章殡葬设施管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第十三条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第十四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第十五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第十七条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二十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第二十一条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人民*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批准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耕地、林地;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米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二十三条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五条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