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里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贮存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笫十二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要求
(-)禁止采购、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来自疫区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家生产经营的,或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已经死亡的黄鳍、中鱼、河蟹、乌龟、海蟹、贝类等水产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含有致病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含虽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的食品;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掺杂使假、伪造或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质虽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食、冷饮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未经精炼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设备,应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水产品应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C。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在专间内进行,使用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设施。
凉菜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应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