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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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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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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 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 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 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服务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
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
10% 。
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十一条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5 。
注: 1 、表中测算依据: 90 平方米 /户, 人/ 户。
、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
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
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
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
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
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
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下列日照要求: (因建筑自身设计
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不足不计在内)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 2 小
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小时的标
准;
(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建筑层高按3 米计算, 超过 3 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倍范围内考虑,
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多层住宅
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 米。
(二) 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 相
邻面均开居室窗时,则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18 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建筑之间
最小间距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不包括第十七条所述非住
宅建筑) ,其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同时考虑
住宅建筑的卫生视距。 (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13 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 米;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9 米;
、建筑山墙的最小间距为 9 米。
6 米。
第十七条 幼儿园、 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应保证被遮挡的上 述建筑底层生活用房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
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 休(疗) 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 临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
照不小于 2 小时的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条 建筑之间如有管线通过,必须满足管线敷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之间、 特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 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
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
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
控制。 (用地界线与水平线夹角大于 45 度时,按东西界对待;小
于 45 度按南北界对待)
(一)各类建筑在满足消防、日照及卫生视距的要求下,退南
地界距离:
、当规划建筑为住宅建筑时,退界距离不小于 12 米。
、多层非住宅建筑退南界不小于 6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