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公司)决定制定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觉得必须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建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告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够一半人数时,通过的决策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一半时,其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承当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和其他高档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避免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实行单位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规定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策需通过半数监事表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的决策;
(二)组织实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筹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立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雇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雇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策和超越授权范畴。
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