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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6/2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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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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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措施,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产,或承诺行为人获得财产,或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行欺诈行为,使她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获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惩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措施骗取财物,但同步支付了相称价值的物品时,与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觉得诈骗罪所导致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觉得是被害人部分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尚有人觉得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规定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觉得,诈骗罪是对部分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部分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部分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她人陷入错误结识骗取财物的,虽然支付了相称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涉及骗取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她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和非罪的界线
l、诈骗罪和借贷行为的界线。借款人由于某种因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归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的确筹划归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和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线。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对的鉴定其与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主线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和集资办公司因亏损躲债的界线。如果的确是集资经商办公司,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公司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辨别。
(二)本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界线。两者所有使用骗术,后者也也许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似;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规定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样。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多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