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助学贷款信誉合同
甲方:中国
乙方:
分行
助学贷款信誉合同
甲方:中国
乙方:
分行
支行
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达成学业,促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两方同样磋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以下:
一、甲方恪守并执行以下商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介绍的借钱人进行审察,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借钱人赐予可否贷款的回复。
(二)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借钱人供给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出借钱人在读时期所需
学杂费和生活花费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 10 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借钱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限期最长不超出借钱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钱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钱人填写、签订借钱申请书、扣款受权书、借钱凭据、及借钱合同样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赞同贷款后, 按学年实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花费贷款直接划入借钱人的积蓄或信誉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钱人逾期未清账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宣布违约借钱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恪守并执行以下商定:
(八)乙方指定特意机构负责受理借钱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钱人所供给资料的真切性,并将相关资料及乙方的审察建议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切合信誉贷款条件的借钱人落实介绍人和目睹人,并敦促介绍人、目睹人执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钱人在校时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花费的证明资料。
(十一)目睹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敦促其持续执行职责;目睹人如出国、死亡、失散等,乙方需指定新的目睹人持续执行目睹人的职责。指定新的目睹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招集借钱人一致办理填写、签订借钱申请书、扣款受权书、借钱凭据、借钱合同样手续。
(十三)乙方须实时将借钱人在校时期的违约行为或许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休学、开除、伤亡、失散等状况通知甲方,并辅助甲方采纳相应的债权保护举措。
(十四)乙方应在借钱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见告甲方相关借钱人的毕业去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点、联系电话等变化状况,并辅助甲方办好借钱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辅助甲方清收借钱人还没有清账的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