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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页脚内容
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
大政发〔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页脚内容
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
大政发〔 〕 号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正、互利和诚恳信用、协商全都的原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平安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页脚内容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页脚内容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租赁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工商部门供应。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