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本合同两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月 8 元收取;
物业管理花费按《租借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个月 8 元收取;
甲方在每个月 30 日前对商场商店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进行一致
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店责任人 (或受权人 )两方确认署名,每个月 5 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气、空调等花费的实质使用缴费通知单。
缴费时间:每个月 10 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在经营限时内,乙方逾期交托水、电、空调或其余花费,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 3 日内交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花费的 5‰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 7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纳停止供给或使用水、电、 空调或其余设备的举措。所以造成的全部结果由乙方自行肩负。 其余花费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店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
气费及其余花费。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店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供给的缴费通知单, 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店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花费及其余花费。
乙方依照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余花费能够以银行转账
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但应向甲方提交有关转账凭证, 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处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余地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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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核实收妥乙方缴纳款项后, 应向乙方出具发票。 甲方有权更改上述
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以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银行地址:
人民币银行账号: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两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
单为由迟延或许拒绝付款。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原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
物业保证金或合同商定的其余保证金、 押金中抵扣其一定向甲方缴纳
的管理费及推行费和其余款项。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可以达成或迟延达成维修、或不可以实时供给服
务设备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肩负的义务, 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
或其余依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花费。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查乙方
违犯、不恪守、 不执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恪守及执行的任何协议、条
文、规定及条件的权益。
合同停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 3 月。
波及跨租借年度当月总花费(包含物业管理费等)的结算,采纳
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花费。 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
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质天数 (自然月天数) 作为日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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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花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借年度实质租借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
月总花费;
第三条商店交托查收
乙方有权并应当在交托日期前详尽查察该商店现有装饰、设备及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部分。
两方组织查收,查收完成由两方共同签订交接凭证,交接凭证应
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店之状况, 交接凭证签订之日期即为商店交托
日;
第四条商店装饰(详见《二次装饰规定及流程》 )
乙方一定在对该商店进行内部装饰、分开、修筑、安装设备或改
建以前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按甲方《二次装饰规定及流程》办理相
关手续;并按要求缴纳有关花费及装饰保证金。
第五条商店修葺
在该商店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由,该商店及内部设备出现或
发生阻碍安全、正常使用的破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实时通知甲方,并
采纳有效举措防备损失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 1 日内进行查察
或维修。乙方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 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
证后辈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花费(包含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肩负。
因为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