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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6/2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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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
一、检察参与机制在现行减刑程序中的缺失评析
(一)书面审理模式剥夺了检察机关的程序参与权, 丧失了司法之交涉性
在刑事诉讼中, 依现行立法之规定, 法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应当组成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
一、检察参与机制在现行减刑程序中的缺失评析
(一)书面审理模式剥夺了检察机关的程序参与权, 丧失了司法之交涉性
在刑事诉讼中, 依现行立法之规定, 法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并未对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均是合议庭根据执行机关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从效率层面而言, 书面审理固然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却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弊端: 一方面, 这种以行政程序构建的审理模式背离了司法的交涉性, 沦为了单方面的行政化程式。另一方面, 公诉机关与罪犯均无法参与减刑程序, 客观上剥夺了双方的程序参与权。这不仅无法使罪犯亲历减刑的过程, 感受减刑的人道与教育意义,从而达到有效改造的目的, 也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发表意见, 阻碍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导致减刑程序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二)缺乏有效的检察监督, 难以阻却程序性违法
, 导致减刑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十分有限, 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和“权力寻租”, 难以将非法启动减刑的现象排除在外, 从而不利于发挥减刑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
, 使得监督缺乏实质效果。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列席会议、主动介入等方式获取所需材料,但这种没有既定准则规制的做法无论是执行机关抑或检察机关都难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尤其是执行机关往往以无明文规定为由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相关要求就更加凸显了制度的不足。这种缺乏事实基础的制度安排严重损害了检察监督的实效。
二、构建我国减刑程序检察参与机制的若干思考
(一) 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启动权, 取消执行机关的直接减刑建议权
应当取消执行机关向法院的直接减刑建议权, 而将其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执行机关定期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罪犯的表现予以审查, 认为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时, 应当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但执行机关应当保留向检察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权力, 检察机关在接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后, 应在一定的时限内对建议予以审查, 认为符合条件的, 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