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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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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2/6/2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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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修改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修改理由:“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言外之意为劳动者还有为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报酬的情况存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提供报酬,劳动者的“劳动”不宜做“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和“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劳动”之分实践中,所谓“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往往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所确定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种类之外,往往会因为临时或紧急的原因而为用人单位提供其它劳动如原本是做销售的人员因生产人物紧急而去做生产,劳动者奉单位领导之命为其它单位提供劳动等等,这些劳动都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报酬的从劳动关系的构成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两方面已足够使劳动关系同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等相似关系区别开来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建议删去修改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已经十分广泛,很容易能够得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的结论,没有必要单独再在实施条例中强调这点可以通过“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