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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试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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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试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2/6/25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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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论文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用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成果发生为前提实行的犯罪,一般状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样,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许性也很小,此时的避免措施没故意义,此时的危险驾驶行为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似的客观危害性,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措施”。
  (二)何种状况下,危险驾驶行为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似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
  和放火、爆炸等罪同样,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所有很严重的犯罪。其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体现为,行为人不仅盼望或放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发生,更盼望或放任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成果浮现。也就是说,整个犯罪,不管是具体的危险状态还是加重的实害成果,行为人所有是故意的,不也许出于过错心态。
  目前主流的见解觉得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浮现。由于危险驾驶罪对抽象危险状态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对更严重的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成果的心理态度不也许是直接故意,只也许是间接故意或过错。这样,危险驾驶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成果的心理态度有三种也许。第一,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成果所有是过错;第二,对具体的危险状态是间接故意,对重大实害成果是过错;第三,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成果所有是间接故意。
  根据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特性,只有在上述第三种状况下,危险驾驶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才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相似,两罪才有竞合的也许,第一和第二种状况,由于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不同样,两罪不会发生竞合。
  下面分状况讨论,什么状况下危险驾驶人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成果所有是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是过错,对重大实害成果必然是过错,因此,下文讨论的前提是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相称的严重性,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具有间接故意时,什么状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成果也是间接故意?
  1.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导致任何实害成果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成果的间接故意。此时,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限度,认定行为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并且推定行为人对该危险状态持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但不能继续推断行为人放任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成果发生。由于事实上重伤、死亡的实害成果并没有发生。没有发生的因素,或是沿途压根没有遇到危险状况,或遇到但被行为人化解了。在此状况下,行为人有足够的理由辩护自己不放任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成果,而是轻信可以避免,事实上也避免了。因此,这种状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有放任重伤、死亡成果的间接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危险驾驶罪。
  2.当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成果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成果的间接故意。对于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成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两种也许。
  (1)行为人对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成果是过错。此时,行为人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