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梁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
考核分配实施意见(讨论稿)
局属各中小学、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教人〔2009〕717号)、《商丘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教育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1、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2、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仍核定到派出学校,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都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中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逐人计算数额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绩效考核内容
教育局对书记、校长、绩效考核。各学校对教职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学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细则和量化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书记、校长、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另制定《梁园区中小学书记、校长绩效考核细则》)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
(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
工作态度、责任心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必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六、绩效考核方法及要求
根据学校领导、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由教育局和学校按规定程序,分学期进行。
1、学校书记、校长绩效考核,由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实施;副校长由学校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2、教师绩效考核,可采取学校考核小组、学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