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责任
摘 要 2022年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商增加为消费赔偿主体。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承担消费赔偿责任的界定尚未清晰。本文从彭某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案这公平原则,更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打压其积极性。因此,应当根据技术风险的特点以及各方主体对这些风险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合理地分配技术风险损害,兼顾消费者、网店经营者的权益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益。
三、国际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一)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文指出: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应该得到透明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会少在于其他任何商业形式中所得到的保护。
(二)美国
在In ,Inc案中,美国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认为,用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这是销售者所为,网络平台没有责任。而后逐渐发展为网络平台商的过错责任制。
(三)韩国
韩国在2022年制定了用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发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这部法律以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是国际上绝无先例的特别法。 该法律明确界定了网络交易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引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新增条文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责任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在网络交易平台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享有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求偿权。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必须履行对于消费者的承诺,这是典型的违约责任。
三是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前两种情况下,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者是消费赔偿责任的真正主体,网络交易平台商并非直接侵权人或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方。因此在向消费者作出赔偿后,网络交易平台商享有向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权利。
在彭某状告淘宝袒护网店售假一案中,不存在前两种责任承担条件,那么淘宝公司是否构成"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而彭某可以按照第三种情况向淘宝公司索赔呢?解决该问题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收到买家投诉时判断商家侵权或违约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商该在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二是"必要措施'该如何界定?是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为限?是否又要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限制、运作形式等其他因素。
追根溯源,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本源在于我台商的法律地位尚未作出界定,未统一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该承担的义务,仅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特别规定了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难免因为基础性问题尚未解决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定义务
明确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义务是确认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韩国现行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中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中各方主体的地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