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心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方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心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 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看法》(辽委发〔2019〕17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支配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依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在脱贫攻坚期间,省以上财政每年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支配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救助资金,特地用于相关市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赐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第三条
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安排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救助资金。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供应与资金安排因素相关的数据,对其精确性和刚好性负责,并依据省以上财政补助支配状况,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市级或县级及以上地区(以下简称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支配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分别协作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设立基金地区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刚好支配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收支平衡,困难群众待遇刚好兑现。分别协作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以下原则安排:
(一)合理规划,科学支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运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亮。采纳统一规范的方式安排资金,测算过程和安排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