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运用破产重整救治危困企业调研报告
大家好,我发觉一个特点,府院联动这个分论坛每次都放在主会场,但是参与的人是越来越少,所以虽然今日我讲府院联动的主题,但我想讲一讲重整和营商环境。
我还是围围着我们这个分论坛的主题切入。第一个,我个人运用破产重整救治危困企业调研报告
大家好,我发觉一个特点,府院联动这个分论坛每次都放在主会场,但是参与的人是越来越少,所以虽然今日我讲府院联动的主题,但我想讲一讲重整和营商环境。
我还是围围着我们这个分论坛的主题切入。第一个,我个人认为重整制度和清算制度相比,它对府院联动有着更强的依靠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重整它在方方面面都须要政策的协调,在重整识别,遴选战略投资人,许可证的持续,纳税评估,信用修复等等方面,我们没有一项工作是离开政府能够把它办好的。不说别的,我们说重整的审查程序,今日早上王老师也讲了,许多法院把预重整这个程序当做了破产重整审查的延长期,我想作为一个法官来说,我们每天和法条和诉讼案件打交道,平常听听新闻或者看看强国,一个企业没有案件我们很少跟他打交道,这个企业当他发生了危机之后,我想说法官是不知道的,这个时候我们怎么短时间了解,第一个时间阶段我们就要借助政府,许多大型企业或者重点企业都在工业园区,这个时候你找园区的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我想他们会给你一个比较有劝服力的答案。我个人认为,至少从破产重整审查受理的角度来看,我们须要借助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我把这个叫做借助外部力气或借助外脑。重整后续还有许多的问题,包括遴选战略投资人、相关许可证的持续、纳税评价、信用修复无一不须要我们跟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
其次,我想讲一下正确相识破产法重整制度立法供应的现状,通过重整实践探究推动破产法实施中疑难问题的类型化探讨和修改。我觉得我们每次开论坛的时候都在这里强调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破产法立法不完善,解决思路有点像我们本科时候的理念。发觉一个问题,就是立法不完善,然后怎么解决呢?解决方式就是修改法律。但是我们也知道,我们国家法律修改的导向始终以来都是宜粗不宜细,包括从民法典立法的状况来看也是坚持了这种立法原则。我个人有一个观点不肯定正确,其实许多时候法官和管理人一方面在埋怨我们破产的相关法律不够精致不够细腻,但是另一方面却享受了这种粗线条立法上的实施红利。我为什么这么说呢?今日早上主论坛中我们浙江省高院徐建新副院长他也讲了,他说破产法本身的实施比破产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重要。浙江的实践有一个特点,就是先干起来再说,我可以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在浙江我们常常会遇到在重整安排当中,债权人出于种种缘由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会给重整投资人带来极大的债务风险。我们的应对是在重整安排的制订当中,加入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向重整后的企业主见权利的条款。这种规避条款根据《破产法》92 条的规定,他有没有效力呢?我向大家提出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还有我们在实践当中,为了延长提交重整安排草案的时间,实行这样一种规避方式,那就是让债务人先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具备重整条件之后再来申请进入重整,依据《破产法》70 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他
有没有申请重整的权利?就是已经申请了清算,他有没有申请将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的权利呢?我们在详细实践中也认可了这种权利。我们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想一想,许多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