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采购管理办法
选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选购管理,统一选购方式,规范选购流程,明确选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需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纳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一)***发展安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相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困难、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七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不相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选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五)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平安环保等方面特殊紧急的状况;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
必需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 ,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需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需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确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必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需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托付招标协议明确托付范围和权限等。
其次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根据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困难、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选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
其次十一条 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其次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样。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其次十三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实行补救措施予以订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 非招标选购 其次十四条 必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选购项目,可采纳招标选购方式,也可采纳非招标选购方式。
非招标选购方式包括谈判选购、询比选购、竞价选购、干脆选购、协同选购、电商简易选购等。
其次十五条 非招标选购原则 非招标选购活动应遵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