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HNPR-2020-08003
湖南省民政厅文件
湘民发〔2020) 6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 地认真贯助标准,准确核 实实际费用开支后据实结算。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 室根据政策要求和合同约定,可先预拨部分资金至定点医疗机 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 省“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份进行结算, 结算时据实补差。
第九条 费用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假肢矫形器 配置机构按要求规范填报《“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见附件6), 形成手术及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并提交一份至省“福康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填表时附如下材料: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 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 等票据;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按要求规范填报《“福康工程”轮椅等 康复辅助器具领取表》(见附件7),形成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 发台账,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各地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 要求,做到患者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备、相关所需材 料齐全,《“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的填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受助患者不得同时申请在两 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手术及康复训练服务。同类辅助器具,在使 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省厅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对各地“福康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服务情况进行 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 置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当地 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福康工程”项 目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 负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列入年度常态化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福康工程”项目资金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 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范使用,信息公开,深化绩效管理。对配置 的辅助器具等设备,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各级民 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资助县市名单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领取表
2019-2020年湖南省“福康工程”资助县市名单
序号
市州
县市区
1
株洲
茶陵县
2
炎陵县
3
郴 ^'1'1
宜章县
4
汝城县
5
桂东县
6
安仁县
7
邵阳
城步县
8
怀化
麻阳县
9
通道县
10
张家界
桑植县
11
湘西州
泸溪县
12
凤凰县
13
古丈县
14
花垣县
15
保靖县
16
永顺县
17
龙山县
湖南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口男 口女
户籍
出生
日期
年 月曰
身份证号
民族
电话
常住地址
亲属或监护人及
联系方式
个人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口低保家庭残疾人口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申请内容
申请原因(残疾等级情况)
申请内容
口手术□康复
口假肢口矫形器
口轮椅口拐杖 □助行器 □护理床 □助行器 口坐便椅
县级民政部 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 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民政部 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盖章)
年 月 日
筛查情况
口通过手术康复筛查□通过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已填报康复辅具配发需求
项目实施 情况
说明:;2.“筛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由服务提供单 位填写,其中“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受助对象手术时间、名称、术后情况,或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 助器具配置种类、数量等;
,以及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
困户证明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证明复印件。
湖南省“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