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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doc

上传人:908163988 2014/12/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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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
立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民政局
内容概要:为了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市民政局成立了以李永根局长为组长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办法》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客观地看,《办法》原先制定的各项优待标准明显偏低,优待内容还须增加、优待范围也须扩大,建议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同时,立法后评估内容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鉴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办法》的修改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表述尽可能一致。
一、立法概况
近年来,苏州经济社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苏州老年人口数也从2000年的不足100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118万。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市民政局着手对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进行修改,在充分征求各部门和各市、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颁发了《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2007年立法至今,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办法》共12条,包括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交通优待、医疗优待、长寿优待、养老服务优待、法律服务优待等内容。
二、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概况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七条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其他规章实施满五年的;(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三)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公众、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六)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办法》实施以来已满五年、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且拟作出重大修改,故将其列入本次立法后评估。
(二)立法后评估工作过程
为了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市民政局成立了以李永根局长为组长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办法》立法后评估的领导工作。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我局根据《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聘请潘良为《办法》立法后评估活动的项目法律顾问,委托专业法律工作者全程参与评估工作。潘良接受评估委托后,制定了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在《办法》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立法有关工作计划的通知》之要求及《评估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法》作为首批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一,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评估活动。2012年3月,我局在中国苏州网站、姑苏老年网、苏州市民政局网站、城市商报、老年之声广播等媒体上,发布了《<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我局对
《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群体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①调查问卷。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了解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办法》的认知情况及立法建议,有针对性设计了调查问卷,并组织开展了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活动。
②座谈会。《办法》涉及的相关社会群体征求意见座谈会是向管理相对人征集意见的又一种形式。座谈会邀请了办法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老年社会团体、各市老龄工作部门以及部分老年人代表,对于《办法》本身、实施后取得的社会效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立法的建议等有关方面征询了意见。
③文献调查。包括对与评审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查和研究。
、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听取专家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形成最终的报告文件。
三、立法后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标准
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