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1].doc综述.doc

格式:doc   大小:103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1].doc综述.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5/24 文件大小:10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1].doc综述.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修九对原条文的删除、修改用黑体字显示修九新增内容、对原条文的修改用黑体字显示刑法原条文刑法修正案(九)全部条文无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 无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