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出口放行通知书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一:
关于在云南省内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的通知书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871-64631119
附件:实施直通放行企业名单及货物书目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二:
关于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省内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以下货物不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选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出运的;
(4)依据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列入风险预警书目内的货物;
(6)2年内有行政惩罚记录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7)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需在口岸查验或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8)省局业务主管处室规定需重点加强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
二、企业审核
申请省内直通放行的生产企业,遵照统一格式向所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省内直通放行申请书》(请到国检局检务科领取)。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审核后做出是否批准的确定,通过审批后的企业即可实施省内出口直通放行。
三、报检要求
各报检单位在直通放行货物报检时,应在《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别要求栏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时录入。
出口货物放行通知书范文三:
宁波海关关于扩大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报关企业:
自宁波海关2022年5月15日试点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放行电子化以来,参加试点企业削减了纸质单证传递,提高了作业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增加宁波口岸核心竞争力、优化口岸通关软环境,宁波海关将结合企业资信等级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高级认证报关企业和一般认证报关企业(即原AA类、A类、1类报关企业),相关企业名单请详见《企业名单及注册备案日期》(附件1)。
二、试点运行操作流程
,然后进展出口报关;